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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
        【检察史①】人民检察制度的早期探索和尝试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 

        人民检察制度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的历史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历史紧密相连。今年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本网特开设【检察史】专栏,回顾人民检察事业的风雨历程,跌宕起伏,记录人民检察事业的历史轨迹,让历史告诉现在,让历史启迪未来。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开始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国革命斗争史上的伟大创举。此后,党先后建立起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并成立苏维埃政权。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扞卫。1931 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人民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检察植根红都,这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苏区并未建立自成体系、独立承担全部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分别由法院(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工农检察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军事检查所等机构承担。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前,全国已有近10个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其中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中设立的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是人民检察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专职检察人员和专门检察机构。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任主席。1934年2月, 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院长。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 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长、 检察员主要负责预审(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出庭公诉)。

          工农检察部承担着对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苏维埃的政纲、法律、法令、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任务,是苏区的法纪监督机关,兼有监察和检察职能。在中央一级称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1934 年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改称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在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在工农检察部的管辖和指导下,还设有突击队、轻骑队、工农检察通讯员等群众性组织。

          国家政治保卫局是苏维埃政权镇压反革命活动的专门机关,对管辖的案件有侦查、逮捕和预审之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中央直属市、县和省属市设立分局,在区和县属市设特派员,在红军中也设有相应的政治保卫机关。上下级政治保卫局之间,实行严格的垂直领导原则,内部实行严格的局长单一集权制。

          军事检查所是苏区的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审判机关并立。1932 年2月颁布的《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初、 高两级的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军事检查所及高级军事检查所。”“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对于军事犯的原告机关,它可以检查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系的一切犯法案件,并可以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及主力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同年11月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下设七部一局,罗梓铭任工农检察局局长。1937年2月13日,中央司法部发布第一号训令, 要求建立健全裁判部的组织,强调“ 在裁判内部,检察员与审判的职员也应分别清楚”。同年2月22日,发布第二号训令,确定在最高法院设国家检察长,省、县二级裁判部设国家检察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检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早期探索和尝试,为新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