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中日之间的民族矛盾迅速上升为国家主要矛盾,“停止内战,一致抗日” 成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呼声。在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打了十年内战的国共两党终于握手言和,开始了第二次国共合作。1937年7月17日, 国民党正式承认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合法地位。1937年9月6日,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改变两个政权的敌对局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法制建设的推进,陕甘宁边区的检察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谢觉哉任院长。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职权。高等法院检察处成立后,配合保安机关、审判机关,充分运用其检察职能,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1年3月,李木庵任高等法院检察长,检察体制有重大变化: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这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向审检并立发展的一次重要举措。但时隔不久,边区推行“精兵简政”,检察处和各县检察员被一并裁撒,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
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会议提出重新建立检察制度。1946年5月5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决定在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批准任命马定邦为检察长。
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
1946年7月23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会议由马定邦检察长主持,对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进行了研讨。
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一次检察业务研讨会,这说明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重视检察业务建设。这次检察业务研究会不仅促进了边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而且为建国后检察业务建设树立了典范。
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
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 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
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前首部关于检察办案程序方面的单行法规,填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办案程序方面立法的空白,对新中国检察立法有较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1946年11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之职权、组织及领导关系。这一次建立的检察机构较以前有很大不同,一是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制,彻底改变了以前“审检合署”或“配置制”的做法;二是在领导关系上,受边区政府的领导,而不再受高等法院领导。由于战争环境,检察机关事实上没有单独建立。
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尽管如此,这是新中国成立前正式建立的审检并立的检察机关组织系统,它标志着陕甘宁边区的检察制度已经开始走向成熟,是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