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严格贯彻落实新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制度,坚持对案件严查细审,耐心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该院受理了魏某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申诉一案。案件承办人审查该案时发现,虽然申诉人提供许多证据,但多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为此,办案人员主动到社区调查取证,调取了关于该案的土地、房屋、户口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魏某提交的证据中的农业税完税证的姓名有涂改痕迹,而该农业税完税证是可以证明其拥有土地的有力证据,办案人员及时将魏某涂改农业税完税证的证据固定,并掌握了魏某将他人农业税完税证涂改成自己姓名的事实。通过审查,该院认为魏某子女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权利,故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息诉工作中,魏某听到《决定》后情绪激动,固执不服,办案人员对其反复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其仍然表示要继续上访。最后,当办案人员拿出已被固定在案的经其涂改的农业税完税证证据,魏某终于哑口无言。同时,办案人员向魏某说明涂改证据的利害关系与法律后果,并对其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魏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接受了批评教育,保证做到息诉服判,不再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