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21年,安徽省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忠诚履职尽责。“两棵树”“三条鱼”“半斤虾”等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折射出检察机关更新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所做出的的努力。九张海报带您了解这些案例背后的检察故事。
2016年初,蚌埠市某制药公司在明知未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委托,生产、销售印有法国某公司品牌标识的注射针剂药品,金额达300余万元。案发后,制药公司负责人被上海市公安机关逮捕,恰逢“新冠”疫情爆发,企业停产濒临倒闭,千余人面临失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蚌埠市检察机关与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协作,积极调查并向上海市检察机关反馈企业相关情况,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本案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9月,上海市三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蚌埠市检察院多次赴该公司指导企业合规建设,帮助企业“起死回生”,实现3.5亿元营业额增长,为1200余人提供就业岗位。
2009年3月,吴某应老人以120元的价格,将位于其与邻居家屋后的两棵树出售,邻居报案称其盗窃。2009年10月,肥东县法院以吴某应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吴某应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3年初,吴某应提出申诉。2014年7月,合肥市检察院复查后,向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2月,合肥市中级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吴某应委托其长子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省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吴某应不构成盗窃罪。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2020年10月,肥东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贾某等19人自2009年起进入合肥市某食品公司务工,该公司自2013年起陆续欠发工资53万多元。2018年1月,庐江县检察院受理贾某等人支持起诉申请,支持贾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讨薪。经法院调解,贾某等19人与某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3月,贾某等19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检察院主动依法对该案执行情况跟进监督,发现截至2020年8月,调解书确认的工资欠款仍未执行到位,遂依职权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积极执行。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贾某等19人的工资欠款已于2021年初全部执行到位。
该案系最高检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常等人商议销售假药。在合肥市等地加工、包装后,发往外地销售。2018年1月,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盐酸贝那普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金额合计300余万元。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2019年1月,包河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常等人十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李某常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3日,王某平以自食为目的,在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使用电鱼方式捕捞鲜鱼三条共重0.6千克,被执法巡逻大队现场查获。同年3月,东至县公安局以王某平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东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平虽已涉嫌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王某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9月2日,第八批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搭乘专机回国,次日周某富在微信群中跟帖侮辱烈士。泾县检察院履职中发现,周某富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2021年11月,泾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宣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富的行为侮辱了志愿军烈士名誉,损害了公众历史情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周某富已在媒体上向烈士近亲属、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禁捕巡逻时,查获地笼网(密眼网)1副,网兜1副,渔获物华鳈一尾、江虾0.295千克。同年12月21日,徐某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其在2020年先后三次在长江芜湖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徐某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明虽已涉嫌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徐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3月,芜湖湾沚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根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该院办案人员立即走访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经核实,杨某根系退役军人,年近70岁,患有阻塞性肺气肿、脑梗等多种疾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湾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根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向其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湾沚区检察院还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将杨某根纳入困难退役军人优待慰问、大病医疗支出过高帮扶对象,有效缓解了杨某根的家庭生活困境。
1985年,韦某稳、刘某友夫妇二人在舒城县某地自建房屋三间。2000年以来,韦某稳、刘某友与当地镇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2018至2020年,韦某稳、刘某友先后向舒城县法院、六安市中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舒城县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但均因超过起诉期限,未获法院支持。韦某稳、刘某友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六安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虽然法院相关裁定并无不当,但拆迁补偿金额与涉案房屋价值相差巨大。考虑到涉案当事人年事已高、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多次与县委政法委、某镇政府沟通协调,组织公开听证,为韦某稳、刘某友争取困难补助、司法救助共6万余元,最终韦某稳、刘某友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历时21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