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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长期以来,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偷天换日的操作,炮制出一场子虚乌有的讼争,以此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司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而虚假诉讼人通过虚构事实,有意误导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虚假诉讼的背后是利益在做推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关键词充斥其中。更有甚者,许多黑恶势力犯罪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打“假官司”为手段进行不法行为。在虚假诉讼中,承载着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司法“公器”,变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使司法权威蒙羞,让司法公信蒙尘。
虚假诉讼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随着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全面保障公民诉权的同时,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而虚假诉讼将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正常的诉讼和审判活动受到影响,降低审判效率,让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不得不延迟收到正义的裁决。
司法公信力是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累积起来的,而一件件虚假诉讼案件则在一点点侵蚀着司法公信的基石。当司法没有了公信力,法治就没有了权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两高”也各自或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这些都表明了国家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坚定态度。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虚假诉讼蒙混过关。法院要把好入口关,法官要切实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对发现的虚假诉讼人,不能有“一撤了之”的息诉心态,要从严处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能力,依职权主动查办,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罚。
虚假诉讼不讲司法诚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在对虚假诉讼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可对虚假诉讼参与者进行信用惩戒,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让靠打“假官司”牟利、玩弄司法之徒,切实感受到法律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