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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7221,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西区**号楼**室。被告人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在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曹某某的组织、安排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成立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官某某。
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官某某带领手下业务员,采取宣传、推荐北京仁远融信资本有限公司“年满金”、“双季金”、“月月盈”等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经查,被告人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819932.7元,涉及投资被害群众281人。
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理财计划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巩某某、张某甲、赵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