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数据正极大地变革着社会生产方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大数据背景下检察监督如何创新,检察诉讼各环节大数据网络如何衔接与应用,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如下方面作出努力:
构建大数据网络监督横向监控机制。运用已建成并取得实际成效的数据系统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同步交换、比较和大数据资源的开发与整合,把控申检察、公诉、民行检察等各个部门、环节的角色定位、价值取向等参量连接在一起,建立完备的大数据管理、监督、考核体系,构建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缜密、科学的大数据管理机制;搭建检察内部信息化办案数据库,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核心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电子检务系统,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库、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信息库、检察办案信息库等基础业务信息库,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
创建以大数据为依托的“智慧检务”平台。全面推进统一规范的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将日常工作流程、案件判断标准等统一为检务辅助工作系统,建立检察便民服务信息平台,设置案件管理、法律咨询等多个服务窗口,将原本分布在不同业务、不同部门的对外窗口统一为检务公开辅助系统,实现“一站式“检察服务;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定期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等信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升级12309举报电话和网站,增加检察服务、监督评议等功能,建设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
创新大数据监管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途径。加强监督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实现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联网,有效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借助监督信息平台,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搭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信息工作衔接平台,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检察,依法监督纠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
强化大数据专项立案监督。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与扶贫部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扶贫资金的全程动态监督;建立与环境、公安共同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享机制,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创建“未成年人保护监督信息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监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