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于2018年4月23日因在工地盗窃水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日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6日又盗窃电车电瓶4块。根据“两高”2013年4月2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李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又查明,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立累犯。李某前罪是盗窃犯罪,后罪属于多次盗窃情形,多次是基本构成要件,数行为单独看,都不足以独立成罪,故应当整体评价,不应割裂。因此,李某后罪再犯的时间应从其第一次盗窃行为的发生时间起算,即李某2018年4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时为其后罪再犯的时间。李某前罪2013年8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后罪再犯时处于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认定李某构成累犯,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刑法规定累犯从重处罚的本意来看,就在于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视刑罚的体验再次故意犯罪,对李某认定累犯符合刑法规定的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盗窃犯罪中的“多次”与“数额较大”的规定类似,只有认定为“数额较大”时才成立盗窃罪,同理,只有被认定为“多次”的情形时才成立盗窃罪。本案中李某后罪成立的时间应当以第三次盗窃行为时为准,即2019年1月16日盗窃电车电瓶的时间。此时,已超出了李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对李某不应再认定为累犯。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李某不认定为累犯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于罪与非罪的判定,应当严格依据刑法规定,不允许擅断。本案中,李某后罪属于多次盗窃情形,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多次”情形,被认定为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后罪中前两次盗窃行为因未达到“多次”的情形,当时不构成犯罪,其后罪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实施第三次盗窃行为时,即2019年1月16日盗窃电车电瓶的时间。此时,后罪已超出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不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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