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一日凌晨时分,进入被害人马某寝室,实施盗窃时被马某发现,被告人吴某为抗拒抓捕,用手电筒将马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吴某被马某亲属当场抓获。
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犯罪,本案是否应定性为入户抢劫及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状态是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首先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但盗窃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即在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吴某为了抗拒抓捕在被害人寝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吴某的行为符合入室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且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属犯罪未遂。吴某致伤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吴某属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吴某亲属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吴某入户抢劫一案的成功办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把握住了以下两点理由:
理由一: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就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来说,当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之后,他的行为性质就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依据相关解释规定,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入室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他为抗拒抓捕而在室内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结合以上分析,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入室抢劫。
理由二: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罪质均为抢劫罪,犯罪构成条件没有本质差异,既然一般抢劫存在既遂未遂,那么转化型抢劫亦应存在既遂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在室内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吴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但吴某未劫得财物,致人伤害的结果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则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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