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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打造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

        时间:2021-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办公室、第七检察部

        


        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将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解难题办实事、解民忧纾民困的重要举措,以“四个三”为着重点,着力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骨头案”“钉子案”,努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树牢“三大理念”  确保争议化解的“实质性”

        树牢“办案就是办涉案百姓人生”理念。省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全省性会议对专项活动进行部署,明确要求检察官将专项活动作为办理检察为民实事的重要载体,以“事要解决”为关键,面对面倾听诉求,实打实解决问题,守好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比如,省检察院办理的沈阳郝某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郝某的赔偿申请因法律溯及力问题,不符合受案规定。由于郝某年迈且无儿无女,检察机关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又协调政府为其办理廉租住房,当事人持续多年的信访申诉得以有效化解。

        又比如,丹东市检察院办理的于某申请监督案件,于某因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涉案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申请人因多年诉讼家庭生活困难,检察官积极协调帮其办理了司法救助,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打开了于某的心结,从根本上化解了该起行政争议。

        ▲检察官接待郝某做笔录

        树牢精准监督理念。针对案件特点,不断完善精细化审查制度,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找准争议化解的切入点。全省所办案件中共有118件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调查核实,占比84.3%。

        树牢穿透式监督理念。积极开展“穿透式”审查,在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情况下,注重以抗促调,以抗诉为手段推动问题得以实质性解决,努力将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调处争议的“动能”。全省共办理以抗促调案件4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15件。

        比如,朝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许某申请监督案件,2016年许某申请退休时,市人社局认为许某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份有误,未予批准退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许某均败诉。朝阳市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进行争议化解,经充分沟通,市人社局作出了核定许某出生日期的审批表,许某最终撤诉,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检察官接待申请人许某

        突出“三个结合”  确保争议化解的“实效性”

        突出维权与维稳相结合

        针对当事人实体诉求合理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潜在之诉”“过期之诉”“遗落之诉”的化解,有效推进诉源治理。

        突出监督与支持相结合

        坚持“监督中支持、支持中监督”理念,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确保监督举措及时准确,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

        比如,大连市检察院办理的大连市某托老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申请赔偿一案,托老所因消防整改,提出在楼体外扩建厨房的行政许可申请,但在未获批准时先行建成。被依法拆除后,以行政行为违法一直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发出检察建议后,通过多方努力协调行政机关为托老所解决实际困难,托老所最终撤回了监督申请。

        ▲检察干警到某托老所了解情况

        突出监督与保护相结合

        结合服务“六稳”“六保”,坚持以精准监督举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比如,新民市检察院办理的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欠缴水资源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该企业为全国“菜篮子”放心工程优秀企业,帮助1400余人解决了就业问题。为避免企业因受行政处罚影响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向当地法院发出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召开公开听证会将争议事项“摆上台面”促成和解,最终市水利局撤销了相关行政处罚,该案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又比如,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众多小微企业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临街商户为扩大经营面积私拆建筑内墙的情况,没有简单采取“一刀切”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本着助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邀请建筑专家对安全隐患进行探讨后提出合理整改方案,并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争议双方就采取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沈阳市检察院、和平区检察院就某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召开听证会

        发挥“三个作用”  确保争议化解的“高效性”

        发挥头雁作用。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直接协调解决争议化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专项活动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省检察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成林为组长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班”,李成林检察长包案1件,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包案17件,均取得良好化解效果。

        发挥纵向一体作用。三级检察院建立联动办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省检察院强化引领示范,共办理行政争议案件45件,占全省案件量的32.4%。加强对重点案件的领办督办,高质量完成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加大对下指挥、协调、督导力度,针对部分检察机关由于法院系统管辖权设置等原因缺乏案源的问题,组织辽河分院、沈铁分院等市级检察院采用一体化方式办理了4件行政监督案,在全国率先实现市级院行政争议化解全覆盖。

        发挥横向协同作用。对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化解难度大的案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强化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建立,充分凝聚各方力量,力促社会和谐稳定。丹东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就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协作机制及工作开展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保证工作质效。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就其制定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积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委政法委、区人大等部门的意见,与法院、行政机关、律协等建立包括联席会议、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努力实现多方共赢效果。

        构建“三项机制”  确保争议化解的“长效性”

        构建持续关怀机制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力度,着力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化解争议的有效武器和助推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

        比如,省检察院在办理前述沈阳郝某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时,成立了由三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党员干警组成的“爱心团队”,在争议解决后,通过电话联系、定期走访慰问等形式对“三无”老人郝某进行关怀,不间断传递检察温暖。

        又比如,阜新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征地补偿引发的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时,在依法支持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并对申请人李某做好释法说理基础上,针对李某家庭实际困难,该院党员干警多次深入村委会、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为李某沟通协调低保、危房、大病救助等方面救济措施,并帮助申请了司法救助,缓解了该家庭的燃眉之急。

        ▲检察官到李某家了解案情

        构建典型案例培育机制

        坚持办案与典型案例培育工作同步推进,在组织全省检察机关抓好有影响力案件办理、以“求极致”的精神将每个办案环节做深做细的同时,强化对优质案例的筛选提炼,并及时发布供各地参考。全省共有5个案例被高检院评为优秀案件,1例入选高检院“公开听证典型案例”。同时,注重从案件办理中总结规律、提炼规则、梳理指导意义,积极参与高检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类案监督两个指导意见的研究论证、起草等任务,全力为完善制度建设、理论体系贡献“辽宁智慧”。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成功合力化解一起长达六年的行政争议,该案入选高检院“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构建考评激励机制

        在全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中,将专项活动任务作为重点加、减分项,严格对下考评管理。将化解行政争议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鼓励检察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化解行政争议中去,全力把小事办精,把难事办成,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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