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国家无偿划拨给公益事业单位的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本属公益事业单位的征收补偿款可以因为种种原因归个人所有吗?近日,省检察院民行二处办理的一起提请抗诉案件获得最高检支持,给上述问题一个圆满的答案。
2004年2月28日,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和抚顺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顺城工程处(以下简称顺城工程处)就学生食堂改建问题签订一份联建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顺城工程处全额投资将学院原有经营面积为1623㎡的一层学生食堂,改扩建为总建筑面积3621㎡的二层楼,改建后的学生食堂产权归职业学院。顺城工程处每年缴纳10万元,总计120万元作为职业学院原有一层资产的补偿,同时获得全部二层新食堂30年的经营管理权,30年协议期满后,食堂的经营管理权及全部设施无偿交还职业学院。当发生全市教育资源重组和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造成学生食堂丧失原有功能时,由职业学院于半年内按建筑使用年限(30年)折旧递减赔偿顺城工程处。
2007年6月,顺城工程处将原联建协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了赵某,此后由赵某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学生食堂。2009年8月,抚顺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地方大学整合搬迁改造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确定了职业学院与抚顺师专整合搬迁事宜,并由抚顺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征收涉案食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2011年2月,职业学院收回了学生食堂,但是关于赵某资金补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赵某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何种标准为基数确定折旧赔偿数额,以及案涉食堂一楼部分是否纳入赔偿范围问题。按照一层房屋建筑成本计算折旧赔偿赵某的金额不足400万元,按照两层房屋及土地拆迁征收价值折旧赔偿赵某的金额接近1096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将职业学院获得的1.63亿元学校全部房屋及土地拆迁补偿款均摊于全部地上建筑面积之中,确认赵某有权获得涉案食堂的补偿数额1096万元,即按照两层房屋及土地征收价值确认赵某损失。
职业学院不服终审判决,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该案涉及事业单位职业学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款去向问题,民行二处高度重视该案,迅速开展审查工作,利用实际办案期限1个月办结案件。经审查发现,终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六项之规定,据此向最高检察院提请抗诉。2018年6月,最高检经审查支持了省检察院的提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案指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版权所有:辽宁省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24-86686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