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生态赔偿款56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成功提起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与盘锦市某石化公司,因污染环境共同赔偿562.216万元被一次性执行到位。数名违法者无一漏网,全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斥巨资“买单”,目前,后期深度生态正在积极修复中,绿水青山得到守护。
检察官现场勘查
2018年3月8日,台安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了一起大量非法倾倒废油渣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台安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迅速介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经审查,自2017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马某某伙同盘锦某石化公司生产经理臧某,在无任何资质和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将盘锦市某石化公司100余吨废油渣转移至台安县高力房镇程家村,直接倾倒在露天且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查明,该案废油渣源头企业盘锦某石化公司虽未被公安机关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但该公司在处置油渣过程中存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情形,台安县检察院认为涉案的源头企业在处置油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与黄某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而该企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涉案被告赔偿能力有限,如果涉案企业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办案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台安县检察院将盘锦市某石油化工企业追加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鞍山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案,指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业务骨干介入该案,将业务指导关口前移,形成了市县两级院无缝对接、上下联动的办案合力,共同保护“绿水青山”不受污染。经过两级院充分讨论,将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绿水青山,消除污染隐患,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重中之重,将该案起诉至台安县人民法院。为保障附带民事判决顺利执行,台安县检察院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盘锦某石化公司两个现金账户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商品住宅两处,另查封被告人马某某、臧某的商品住宅各一处。2018年9月18日,台安县检察院将该案诉至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几名被告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562.216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臧某及盘锦某石化公司因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据理力争,同年9月2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起历时两年零五个月、涉及多名自然人和一家民营企业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环境修复
由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精准起诉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筑牢一道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威胁青山绿水的“隐形杀手”重大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彰显了鞍山两级检察机关守护国家“绿水青山”的决心与智慧,切实保护当地青山绿水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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