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瓦房店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瓦房店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二万一千元人民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2020年1月,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以人民币6000元的总价格购买了一万个仿冒河南“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后,经网上下单以人民币7000元的总价格邮寄给某药房采购员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
2021年1月15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将张某某向瓦房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检察机关启动“一案双移送”机制,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时介入、同步阅卷、分别审查。
经依法审查,瓦房店市检察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是群众生活的必需品,属于重要的防疫物资,并且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张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扰乱了合格口罩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上述口罩不具有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功能,佩戴者在户外出行、公共场所停留等,不仅本人存在被病毒感染的极大风险,而且无法阻隔病毒通过飞沫等途径在人群间传播,不利于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在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21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该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了辩论意见。张某某也在庭审现场忏悔道:“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不仅对购买、使用该口罩的消费者造成私益权利的侵害,也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造成损害,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解决。”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这样说道。
下一步,瓦房店市检察院将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聚焦社会治理前沿,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在保障民生民利、增进人民福祉中彰显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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