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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检察日报》第6版
打击和防范招生造假
宋某某以可以办理转学、入学等事宜先后骗取他人197万余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97.45万元。
2021年春节期间,昆都仑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宋某某招生诈骗案,经审查查明:宋某某是昆都仑区一家幼儿园的教师,2019年初至2020年8月,他在短短一年半时间里,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等事宜,实施诈骗50余起,骗取的197万余元均被他用于炒期货等个人投资。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结合考量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2月26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将本案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件办结后,4月2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向昆都仑区教育局制发了检察建议。
为坚决打击和防范招生造假,切实维护公平公正招生秩序,进一步净化辖区中小学校招生环境,今年4月以来,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成立预防和打击以招生为由诈骗专项监督活动专班,严厉打击中介或其他人员以招生或办理入学、转学,以及其他与招生、入学、转学挂钩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