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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午,自治区检察院对刘某(被害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五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自治区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办案组、原案承办人参加听证会;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健,自治区检察院部分检察人员旁听听证会。
听证会上,办案组首先介绍了原案诉讼过程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情况。原案被告人单某与其妻子、叔叔驾驶轿车与醉酒驾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剐蹭。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上前对单某叔叔拳打脚踢,并用刀对其拍打。被害人李某将被告人单某车内的钥匙拔掉,单某见状,从其后备箱取出尖刀,在厮打过程中将刘某某、李某杀害。通辽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单某死刑缓期执行。申诉人刘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要求恢复一审判决。
申诉人对申诉理由进行了陈述,原案承办检察官对原案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详细地解释了原案认定的法律事实和认定法律事实基于的客观事实,对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依据的法律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听证员对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进行提问,随后五名听证人员召开闭门评议会议,会后得出了一致的评议意见。
听证会后,本案承办检察官再次告知刘某可以依法提起国家司法救助,参加听证的五名听证员结合自身职业特性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公开听证工作是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促进矛盾化解的重要抓手,也是控申检察人员提升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力量,通过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帮助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刑事申诉工作。此次公开听证是自疫情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也是智慧检务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据悉,近期自治区检察院还将在盟市举办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