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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检察日报》第5版
金秋十月,胡杨最美的季节,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却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当“小城”阻击“大疫”进入攻坚清零阶段时,曾经滞留额济纳旗的游客唱起那首歌——“我下一个秋天还要见你,抬起我今年还看不够的惊讶。在那弱水三千的额济纳,不见大漠孤烟只见胡杨挺拔……”他们约定“下个秋天再相见”,而刚刚参与了抗疫工作的额济纳旗检察人讲起了保护胡杨林的故事,欢迎更多的游客前来领略荒漠里的美景——胡杨林。
焚烧杂草
牧民不小心毁了73.9亩国有林地
“胡杨千年不死,死后千年不倒,倒后千年不朽。”胡杨作为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额济纳旗的胡杨林是世界上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地之一,也是内蒙古西部荒漠区唯一的乔木林区。为加强对胡杨林的保护,199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在额济纳绿洲核心区成立了省级胡杨林自然保护区,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牧民王某在额济纳旗胡杨林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承包地。2020年4月10日,正值万物勃发的时节,王某像往年一样,在承包地里焚烧杂草,为即将到来的春耕做准备。没想到,火仗风势引燃了地边的柽柳。王某一边灭火,一边打电话给嘎查达(即村委会主任),嘎查达随即报警。
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干警火速赶往现场,与林草部门人员、王某及附近群众合力扑救。最终,持续了将近5个小时的大火被扑灭,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周围林地被严重损毁。公安机关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者出具了鉴定意见:王某失火烧毁胡杨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被烧毁植被修复费用为14.8万元。
“嘎查达多次告诉我们不能在保护区使用明火,我也知道不能焚烧杂草,可为了图省事,还是拿出了火柴……”案发后,王某非常后悔。
2020年5月8日,王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检合一”
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并审
“该案虽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给胡杨林保护敲响了警钟。作为属地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了解此案后,要求额济纳旗检察院立即组成最强办案团队,将案件办成胡杨林生态保护的“样板案”。随即,额济纳旗检察院启用了“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即对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领域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
现场测量、借助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办案团队多次实地调查,在审查刑事证据的同时,收集被烧毁苗木经济价值以及造成生态功能损失的相关证据。最后,办案团队确认王某失火烧毁国有林地73.9亩,涉嫌构成失火罪,火灾破坏了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主办检察官,额济纳旗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环认为,要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修复林区生态环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最佳选择。恰逢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杨林保护条例》通过,这让他和同事办案更有了底气,“条例为保护额济纳旗胡杨林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6月15日,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
李环和同事们在走访调查中得知,王某是当地嘎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中尚有7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王某不仅积极灭火,且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有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还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补植复绿和养护林地的民事责任。“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2020年7月6日,王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郑重签名。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王某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且王某认罪认罚,该院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于被烧毁林地已经自然修复,该院提出通过“异地修复”替代性承担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王某认罪认罚且积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之间的矛盾?“我们并没有启动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鉴定和保护区植被受损至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鉴定,而是依据侦查机关附卷移送的鉴定意见,确定了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并根据林草部门出具的胡杨林自然保护区被烧毁区域修复意见,确定了异地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李环告诉记者。考虑到王某一家经济拮据,这样做避免了重新鉴定产生费用。
持续关注
确保“异地修复”树木长得壮
2020年10月9日,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主动缴纳了3万元替代补种保证金。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令王某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利用3年时间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并对补种树苗进行抚育管理,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责令王某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保证完成补植复绿任务,对补种树苗尽到抚育管护的责任。”法庭上,王某再次承诺道。当天,额济纳旗检察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负责人和农牧民代表共60余人观摩庭审。
“额济纳旗胡杨林不仅是我们的生态名片,更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名片。作为本地牧民,应当遵守禁止在胡杨林保护区焚烧杂草的规定,倍加珍惜和爱护这一大自然的馈赠,守护好这一抹珍贵的绿色。”检察官呼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美丽的胡杨林,守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额济纳旗人大代表莫其德认为,这次庭审更像是一次普法课,让胡杨林的司法保护广为人知,很有意义。
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办理王某案,并在案件办结后再次来到胡杨林回访,与王某一起在异地修复区浇灌新栽种的林木。
为使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落实,额济纳旗检察院对该案执行工作持续关注。针对被告人如何才能在异地补种150亩梭梭林,实现预期生态效果,该院商请林草部门编制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选择、造林方式、时间、整地、栽植及抗旱保水、抚育管理等进行设计规划。考虑到王某家经济困难,该院向王某捐赠了部分树苗,并协调嘎查对王某种植和抚育管理苗木进行指导和监督。
今年春天,检察官经过回访发现,失火区域植被长势喜人,恢复情况良好,王某异地种植的50余亩梭梭林成活率也很高,达到了《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
不久前,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们会持续关注梭梭林,确保苗木种得上、长得壮,成为当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林。”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华表示。
检察长说
“小案件”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检察长 郭文秀
额济纳旗是生态脆弱地区,当地44.4万亩胡杨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更是中国西部生态的天然宝库。额济纳旗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胡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杨林保护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也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三个“有效衔接”。
一是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额济纳旗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由同一办案组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对案件是否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这一模式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
二是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衔接。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刚达到构罪标准但积极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并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可以给予从宽处理。本案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对失火林地悉心养护,林地得以自然修复,他还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检察机关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认罪认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体现在量刑建议中,给违法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得到了法院采纳。
三是刑事惩治功能与公益诉讼救济功能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实现单一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效果,还能够最大化地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内外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为内蒙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把祖国最北方的生态安全屏障扎得更牢、织得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