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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检察日报》第7版
8年前签订大雁养殖承包协议并经审批建设养殖设施,4年前却因为硬化养殖设施地面及水池被处罚,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某大雁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不服阿尔山市林业和草原局、阿尔山市政府行政处罚诉讼案,经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监督并派员出庭抗诉,兴安盟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4年9月,刘某与阿尔山市相关行政部门签订大雁养殖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期限为10年,协议约定了承包地段位置及用途。后刘某注册成立阿尔山市某大雁养殖公司,当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司使用农用地事宜进行审批备案,养殖公司进行设施建设并投入经营。2018年7月9日,原阿尔山市林业局(现林业和草原局)向养殖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养殖公司硬化养殖地面及建设水池属于改变林地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3.8万余元罚款。
刘某表示,地面硬化是建设养殖设施的必要条件,不认可改变了林地用途。后该案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刘某又诉至法院,阿尔山、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养殖公司利用林地仍需进行行政审批、登记备案,未经批准超出约定面积占用林地并硬化地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原决定合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大雁养殖是有关部门同意的,而要养殖就必须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检察办案期间,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充分开展调查核实、专业咨询等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多次接待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实地走访相关行政部门和养殖场后发现,该案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际上是政府欲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申诉人的养殖场及生产设施,并由此产生的系列行政处罚及补偿赔偿问题。养殖公司用地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绿盾”专项整治活动整改问题,因国家政策规定已无继续经营的可能。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抗诉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协同承办法官实质性化解争议,兴安盟检察分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3月中旬,在检察院抗诉期间,养殖公司与阿尔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就解除合同和拆除养殖场设施及补偿达成协议。现公司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占用土地已恢复原貌,自然保护区土地被占用问题时隔多年得以实际解决。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与相关行政单位签订大雁养殖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与相关政府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并经审核备案,已取得合法利用设施农用地资格。原审法院适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错误。最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办理中,检察官还深入剖析该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向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阿尔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工作缺乏有效衔接、土地管理不规范、地类划分不清晰、保障企业权益不充分、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局都表示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效果随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全国人大代表刘亚声在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后表示,检察机关从一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个案着手,依法能动履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查核实等措施,理清来龙去脉,围绕矛盾焦点深入开展工作。尤其是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三级院联动,形成履职合力,提升了法律监督效能,解决了企业维权之困。“小案”背后有大民生,检察机关坚持保护生态优先,深入开展实质性化解争议,助力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需于企,精准护航,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个案反映的共性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达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