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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检察日报》头版
“你的案子办结了,可以安排时间过来拿不起诉决定书。”“真的吗?我可以现在过去吗?”日前,于某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迫不及待地从检察官手里接过不起诉决定书。作为一个见义勇为的热心人,于某终于摘掉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6日凌晨2点,于某与朋友就餐后,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名男子拉扯、拖拽一名女子,并多次用胳膊勒住女子的脖子,女子反抗大喊。见状,于某与一名过路女子上前劝阻,询问受侵害女子与施暴男子是什么关系,受侵害女子表示不认识施暴男子。见男子用左臂紧紧勒着女子的脖子,于某劝说男子放开女子,该男子拒绝并用右肘击打于某颈部。于某随即将男子放倒,致其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时,施暴男子与受侵害女子系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红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官重点审查了不法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危险性,以及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手段、防卫限度等要素。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于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但案件还没有结束,施暴男子最初希望对于某判刑,后来又改为要求于某对自己进行赔偿。
“对其诉求不能置之不理,但公平正义也不能靠和稀泥实现。”于是,检察官开展多次释法说理,面对面向该男子展示、解释法条和相关判例,最终该男子放弃了不合理的诉求。
另一边,检察官也没有忘记已经取保候审、正焦急等待结果的于某。近日,检察官履行了承诺,向于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