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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检察日报》第4版
公开听证
“我们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非法捕捞,也督促身边人保护生态环境。”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分别对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两起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韩某、张某均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
案情回顾
韩某和张某本不相识,但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同一场公开听证会上“相遇”。
按照相关规定,今年5月1日至7月31日是鄂伦春自治旗禁渔期,境内所有自然水域均为禁渔区。6月8日,张某以自家食用为目的,在禁渔期内来到甘河吉文段天然水域,用渔网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7月4日,韩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禁渔期来到甘河铁古牙段,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30余斤。当天,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韩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两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由于张某、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代表介绍了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相关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展示和说明。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