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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检察日报》头版——认定犯罪要拿证据和法律说话
内蒙古
大检察官包案指导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认定犯罪要拿证据和法律依据说话,其他因素不是左右犯罪认定的理由……”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再次通过网络会议系统对所包案件“6· 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指导。
案件办理之初,李琪林与办案组成员多次深入交流,网上调阅卷宗,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效借助网络会议系统听取乌海市检察院办案组对该案办理情况的汇报,详细了解案件认定、“破网打伞”、打财断血、认罪认罚适用等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针对案件疑难点实时进行解疑释惑。
在李琪林的指导下,乌海市检察院办案组提前介入“6·28”案件引导侦查,建立审查逮捕“绿色通道”,及时补充办案力量和指导力量,审查起诉顺利进行。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来认定,要有确凿的依据,如果证据确凿,要坚持到底,如果证据不足,不要勉强认定……”在其中一项犯罪的认定上,李琪林向办案组提出指导建议。
此次网络指导过程中,李琪林要求办案组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再梳理,确保证据、事实与法律相对应;对犯罪构成和行为特征的认识进行再深化,认真研究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理解立法本意和惩治初衷,确保适用法律适当。同时,李琪林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加大指导力度,履行统一把关职责,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下一步,我们会加强后续审查,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保证案件顺利起诉。”办案组检察人员表示。
“6·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属黑社会性质案件,严重侵蚀政权、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案件异地指定管辖,涉案人员多、款物多,犯罪种类多,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难度大,犯罪事实认定疑难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