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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巡视员霍建设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2020年1月15日,由包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巡视员霍建设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建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40人送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建设退休后,利用其亲属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60万元,数额巨大,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建设违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等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授意政府相关部门违规置换土地、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共计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约1.5亿元,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二连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3.21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崇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包崇明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被告人包崇明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兼金川工业园区党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白海泉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一审宣判
2020年1月14日,由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兼金川工业园区党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白海泉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海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500.04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白海泉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土地最低出让标准获取土地,侵吞国家财产265.44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白海泉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人民币4880.11270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白海泉有坦白、立功,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退缴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白海泉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白海泉退缴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