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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学习党的二十大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一点体会
        发布日期:2023-01-28浏览次数:字号:[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是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的前提。笔者认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是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司法案件公正性的感受可能不完全一样。有人因此可能存在疑虑: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会不会使司法的公平正义失去客观统一的标准?会不会使有些人误以为案件的当事人想怎么判司法机关就应当怎么判?会不会引起缠访闹访?笔者认为,这种疑虑是没有必要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人民群众主观上的公平正义,而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首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应以客观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应当明确,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有客观统一标准的。如果没有客观统一标准,甚至各有各的理解,随不同人的意志而转移,那司法公平正义就不复存在。司法公平正义的客观统一标准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下称“‘三符合、两公正’标准”)。据此,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应首先达到此标准。试想,如果不以客观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比如,案件的事实认定不符合客观真相甚至是错的,办案结果不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不符合程序公正,那人民群众怎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同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升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办案不仅要达到《决定》提出的“三符合、两公正”这一客观标准,而且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观标准。易言之,它在“三符合、两公正”的基础上,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增加了要求: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办案结果不仅客观上是公正的,而且人民群众主观上也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明显提升了公平正义标准的高度和全面性。因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升华,它表面上似乎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观标准,实际上是公平正义客观标准与“人民群众感受到”这一主观标准的有机统一,也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这三者的有机统一。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同的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中“人民群众”的范围,根据与案件的密切程度,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当事人,他们不仅参与了诉讼,而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仅可以从司法人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法定诉讼程序中感受到是否公平正义,而且可以从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客观真相相符、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上感受到是否公平正义,因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直接、最真切。第二层次是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他们参与了诉讼,对案件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闻或意见。他们不仅可以从其参与环节所见所闻中感受到是否公平正义,而且可以从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信(采纳)上感受到是否公平正义;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虽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对案件的诉讼过程和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作出自己的评价。第三层次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没有参与诉讼,但可以通过旁听庭审、从司法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新闻宣传、街谈巷议等途径了解到部分案情和诉讼情况,并根据自己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对案件是否公正得到某些感受,作出相应评价。

        上述三个层次人员与案件密切程度虽然有别,但只要司法机关办案是公正的,并注重该三个层次人员的感受,落实必要措施,该三个层次人员就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或者说,都会认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是公正的。他们“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依据于以下方面:(1)案件的办理在公平正义上没有任何问题,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2)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3)各种诉讼权利都得到切实保障,有关诉求和意见得到应有回应,有关疑问得到释明;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两造”诉讼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4)办案效率高,没有无谓的时间、成本耗费。(5)裁判(办案结论)得到执行。(6)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得到保障。(7)发现冤假错案能及时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简单等同于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每一案件的办理结果都满意。例如,未能侦破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一定满意;死刑犯难以保证对裁判都满意;败诉方也难以保证对裁判都满意。其原因,一是司法人员侦查条件和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有些刑事案件难以侦破,有些案件难以还原案件客观真相。二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取得、保存、提举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三是司法所实现的公平正义是矫正的公平正义,它不是通过增加社会权益总量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明确权益归属、调整利益关系等手段,一方权益的增加或维护往往以另一方权益的减损为条件。因此,未能侦破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难以查明客观真相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裁判的权益受损方,未必都对办案结果满意。但是,他们能够从司法人员在公平正义方面无可挑剔的办案行为与办案过程中,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逻辑中,从司法人员勤勉敬业、竭尽全力的工作精神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中,从公正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诉权依法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中,从司法人员认真回应诉求和意见、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中,以及从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等等,感受到司法人员办案是公正的,因而对办案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认同和接受。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虽然有客观统一的标准,但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人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却可能不完全一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往往以自己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标准来处理案件;当案件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时,也一般由上一级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结论。但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所理解和把握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却未必一致,有些案件司法人员可能自我感觉良好,但人民群众却不一定认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表明,人民群众是感受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主体,评价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应当以人民群众为本位。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应当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如果不相契合,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就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为依归。否则,就会出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自我感觉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存在差距甚至相背离的情况,人民群众就难以感受到或难以完全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之所以要以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为依归,是因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司法权的权利主体;人民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主仆关系。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紧紧围绕的目标”。而以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为依归,是落实上述三个“必须”、实现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群众”由无数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未必完全相同,故这里的“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并非每一个个体公平正义观念的糅合,而是指绝大多数普通人所认知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判断与人民群众感受及评判相一致的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司法公平正义观上的体现,因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它是对司法公平正义观的创新和发展,是一种崭新的司法理念。该理念告诉我们:司法机关办理每一个案件,都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并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落脚点;看司法案件是否办得公正,既要由司法机关(包括上级司法机关)来判断,又要由人民群众来感受和评判。一方面,公正性、专业性、亲历性、程序性、权威性等是现代司法的必备要素和基本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处理司法案件,是国家权力分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符合世界各国的通例,也为我国宪法所规定。另一方面,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司法权的赋予者,当然有权感受和评判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同时,司法权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甚至操生杀予夺,人民需要对其实施监督,且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既有直接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又有在旁观察评论者,最有条件对司法进行监督,他们感受和评判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就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结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既然一切工作都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那么,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义也应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和根本标准,并由人民群众来评判。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平正义观,不仅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性”这一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进一步体现了人民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的主仆关系,而且把人民监督与人民感受、人民评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原来由司法机关判断司法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群众这一评判主体。其中,司法机关是根据国家权力分工,作为职能部门的判断主体;人民群众是根据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为国家主人的评判主体。这两种主体的判断(评判)相得益彰,可以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断地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汲取营养,校正自己的公平正义观,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并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采取一系列措施,把每一个司法案件办得更公正更好,不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自己认为是公正的,而且人民群众也认为是公正的。这些措施包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为民司法宗旨;努力实现客观公正;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思想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创新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改善群众司法体验;建立人民群众司法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完善律师服务,高度重视律师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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