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建筑材料案被告人依法获刑
被告人林某某,男。2022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在一马路路口交汇处,趁施工单位不备,盗走放在此处的部分建筑材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余元。
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卷中证据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林某某,男。2022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在一马路路口交汇处,趁施工单位不备,盗走放在此处的部分建筑材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余元。
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卷中证据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