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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 以案说法③

        发布时间: 2022-09-28

          为了进一步扩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工作影响力,我院开设《碑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以案说法》系列栏目,向广大群众集中宣传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切实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

          下面请关注今天推送案例:

          沈某某集资诈骗、顾某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某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某融资租赁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某金融服务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截止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某某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某某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启示

          

        案件特点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 

          诈骗套路 

          “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沈某某、顾某某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某某、顾某某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

          温馨提醒 

          老年人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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