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沁源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谭某英等9人涉案时间长达30余年的申请国家赔偿案,最大限度的兼顾法、理、情,实现了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事人主动息诉罢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夯实基础,案情了解到位
2016年12月,赔偿请求人谭某英、谭某龙等九人到长治市沁源县检察院,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就谭某英、谭某管一案申请支付1906949.4元国家赔偿金。经初步了解,赔偿请求人谭某英是谭某英、谭某管涉嫌故意杀人、包庇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谭某管已经死亡,其余八名申请人为谭某管的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及其大女儿去世后的代位继承人,均为适格主体。接待人员倍感案情重大,依法进行了受理。
2017年1月17日,沁源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立案,并指定了由副检察长牵头的专案组承办该案。根据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卷宗,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制作了五万余字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查明了基本案情:1986年2月6日晚,沁源县李元镇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村民谭某孩在家中熟睡之时,被人用刀切割颈部致死。同月28日,回家过年的谭某英、谭某管被侦查机关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包庇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2日、14日,二人分别被收容审查,并羁押于看守所。同年8月29日,检察院机关对二人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先后于1987年3月3日、6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90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谭某管、谭某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1991年2月3日予以释放。1995年4月27日,谭某管因病去世,但案件一直处于侦查未结状态。
二、敢于担当,依法纠错到位
通过审查,专案组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较多违法行为,如超补充侦查期限办案、改变强制措施后违法继续羁押、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期限、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漫长而无果的诉讼对二人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该案暴露出的问题,2016年11月23日,沁源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此案。同年12月5日,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终于使这件诉讼时间长达30余年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三、抓住难点,积极协商到位
经审查,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谭某英、谭某管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分别为433474.7元和432990.1元,共计866464.8元。另外,还认定赔偿请求人交通费877元。但是,该是赔偿申请人谭某英、谭某龙提出,因背负杀人犯的名义,二人均丧失了受教育、结婚、生育的机会,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要求国家给予总额一百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律规定的羁押赔偿金额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针对谭某英等人的诉求,沁源县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牵头、分管副检察长带队的案件化解专项工作组,多次到谭某英等人所在的村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十余次面对面与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推心置腹的交换意见,采取集体会诊、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督促落实等方式,结合沁源的经济水平,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赔偿申请人同意将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降至6万元。2017年2月20日,沁源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谭某英等人人身自由损害金、交通食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7341.8元。
四、窗口前移,矛盾防范到位
为确保赔偿金如期足额拨付,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长亲自带队,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对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法律依据和存在困难等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2017年10月20日,该笔赔偿款如期足额拨付到位。
鉴于本案赔偿申请人众多、赔偿诉求不一、极易因赔偿金分割问题引发新的矛盾纠纷问题,沁源县检察院将案件窗口前移,创新工作模式,将赔偿申请人的两名律师引入到赔偿的执行环节,借助律师第三方的身份向赔偿申请人讲清法理、讲通情理、讲明道理,逐一耐心疏导、充分协商。
2017年11月1日,按照申请人在案件中经济支出情况、精神损害程度,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达成分配协议,并在律师、沁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按协商的结果将90余万元的赔偿款顺利发放到相关赔偿申请人手中,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