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我院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合力解决一起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导致的社区矫正执行难案件。
社区矫正对象党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党某某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12月,党某某被泽州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因党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身体状况差,平时只能靠简单药品予以维持,没有钱定期去医院复查,无法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同时,党某某的保证人提出不愿继续为其保证,而党某某也不能提出新的保证人,县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压力加大,遂向我院书面反映了这一情况。
收到反映后,我院检察人员第一时间调查核实了社区矫正机关反映的情况。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党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差,监外执行有利于保障其身体健康权,若能解决其病情复查问题及保证人问题,让其继续监外执行,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制度设计的立法原意,更能体现法律的温度。
为此,我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多次就该问题与县法院、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共同深入该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委,召集村委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保证人进行协商,最终确定由县司法局最大限度运用政策措施解决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问题。通过耐心对党某某的保证人做思想工作,其表示愿意继续为该社区矫正对象保证,同时追加了村委治保工作负责人作该矫正对象的保证人。党某某当场表示,将认真遵守监管规定,好好接受教育改造。
在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共同努力下,党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这既确保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又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