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朔州市平鲁区委召开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美丽幸福新平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平鲁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美丽幸福新平鲁建设的实施意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牢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意识,切实做好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从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区人大和区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区检察院要依法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全区各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区法院要依法审理区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区纪委监委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努力营造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氛围等方面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全区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呈现出六个鲜明特点:
区委区政府明确将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将公益诉讼纳入依法治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同时明确区政府对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意见》提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四大领域之外,要积极审慎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建立协作、配合、衔接机制,健全交流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机制,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应缴入区财政部门,专款专帐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履职尽责,依法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禁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益诉讼,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意见》还强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把检察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引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公民关注、支持和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