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水县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的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能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后经过公开听证会,跟进赔偿落实等工作,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且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朋友之间两年积怨。
2020年11月,田某某酒后同李某某等人在沁水县端氏镇某KTV包间内唱歌,田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使用啤酒瓶将李某某头部砸伤,造成李某某轻伤,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但对方提出的要求实在不合理,赔偿额数我不能接受,我没办法赔。”
因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成功。
今年10月,该案移送沁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一时冲动引发的熟人之间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且田某某事后有悔罪表现和赔偿意愿,社会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适用条件。于是就该制度适用范围、提存方式、运作过程等详细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将赔偿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定为4万元。随后,田某某到公证处缴纳了4万元赔偿保证金。检察官根据双方意愿继续组织调解,李某某和田某某最终达成和解,田某某另行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11月22日,沁水县检察院就田某某某故意伤害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和讨论,听证员表示支持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我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使该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并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