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文某出于一时新鲜,和同学相约一起去文身,经过挑选,文身店主王某在未核实文某身份年龄的情况下,收取其200元,在文某腿上纹了一个菊花图案。事后文某很后悔,害怕被家长发现,在家中拒绝穿短裤,其父母察觉异常后发现文某腿上的文身,便找到王某要求其退还文身费用并清洗文某腿上的文身,王某拒不退还也拒不清洗。后文母便找到其他文身店为文某清洗文身,并支付了1500元的清洗费用。
因文某系未成年人,垣曲县检察院未检部门了解到该线索后,将该线索移交至第三检察部支持起诉。经审查认为,文某系未成年人,因其认知能力有限,对文身对其日后求学和工作带来的影响和负面评价没有清醒的认识。王某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在文身店显着位置未表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时,也未要求文某出示身份证件,未尽到审核规劝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文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为了维护文某的合法权益,垣曲县检察院同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文某提供法律援助,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和解,因王某不同意和解,垣曲县检察院依法向垣曲县法院支持起诉。考虑到文某还要外出求学,垣曲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希望对该案快办快结,目前法院已依法做出判决,文某的全部诉求得到支持。同时为了规范文身经营活动,垣曲县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文身经营场所的监管。
文某的案件虽然是一件小案,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过程中,积极践行“我管”促“都管”的执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职能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