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作为重要的货物运输载体,其车身长、体积大、载货量重,关系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对于挂车的生产国家有着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准入管理办法,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资质改装、组装挂车并销售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近日,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改装、组装挂车案。
经公安机关查证,2020年2月,权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开展挂车制造业务,按照车主提供的挂车尺寸数据在自己经营的电焊部进行非法焊造并销售。同年6月被查获时,当场发现6辆成品、12辆半成品挂车。2021年8月至10月,区公安局联合市交警支队对涉案车辆进行查扣,先后扣押涉案挂车共计13台,并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涉案挂车相关档案。经统计,权某先后非法生产、销售挂车29辆,累计销售金额达85万余元。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涉案车辆安装配置不合格、生产工艺不合格,为2类严重故障不合格,会造成车辆系统任意功能丧失或适用性能显着下降,存在安全隐患。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权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挂车29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8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尧都区检察院依法以权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尧都区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明确指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该案的成功办理,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挂车上路的危险,从根本上为道路交通安全清除了重大隐患,是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有效推进诉源治理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交警等职能部门高效沟通协调,实现了联动执法,共同护航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