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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青海省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第九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28 14:59:46 来源:青海省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 作者:本站编辑

        马某峰洗钱案

        (青检例第37号)

        【关键词】

        洗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要旨】

        准确适用洗钱罪名,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确保金融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今年,高检院对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作出重要部署,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正确认识洗钱罪名适用率低的现状,积极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条款,准确认定洗钱罪名,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中的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峰,男,1975年9月4日出生,系民和县水务局原局长马某川之弟;马某川因犯受贿罪,由民和县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马某峰多次将其兄马某川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财物予以保管、转移。

        1.2014年,马某川将受贿款80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2018年4至5月,马某川因购买西宁市湟家花园商铺,马某峰遂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款,后该房屋登记在马某川妻弟名下。

        2.2015年,马某川陆续在自家及其办公室,将受贿款62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该笔款项投资在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理财,截止2017年3月3日理财收益7664.22元,后马某峰将该银行卡转交马某川之子。

        3.2015年,马某川将受贿款121万元人民币通过其妻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该笔款项投资在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理财,并将该账户存折交给马某川妻弟,截止2018年9月21日,该账户理财收益5.26897万元。

        4.2016年,马某川欲购买省委家属院价值85万元房屋一套,马某峰替马某川交付房款并登记在其名下,后马某川将受贿所得8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马某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6日以马某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民和县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移送审查起诉。经民和县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等方式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移、掩饰、隐瞒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数额达34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根据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比,洗钱罪处罚较重,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马某峰以洗钱罪提起公诉。民和县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在马某川受贿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本案证据,针对本案证据瑕疵以及改变罪名后需要补充侦查洗钱犯罪的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补正、补强了相关证据,并于2019年3月28日以被告人马某峰构成洗钱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13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人马某峰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预交罚金,决定对被告人马某峰从轻处罚,2020年5月15日对被告人马某峰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第一,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履行主导责任。民和县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根据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不成比例的现状,积极转变司法理念,敢于担当,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法,明确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定罪追诉犯罪的意识,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注重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挖掘、发现洗钱罪线索,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准确适用法律,督促公安机关增强追诉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加大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推动我省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实践中大量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虽然对洗钱行为并没有放纵,但没有以洗钱罪进行惩治,使外界产生对洗钱犯罪查处不力的印象。民和县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在审查案件时,准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传统思维和办案习惯,认真审查犯罪所得来源、性质、转移等证据,对通过投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罪构成要件的,根据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及时将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起诉的案件,改变定性以洗钱罪依法起诉,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坚定决心,对各级检察机关推动落实“三号检察建议”,加大洗钱罪的适用起到了有效的引领作用。

        第三,依法惩治洗钱犯罪,遏制贪腐行为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已成为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贪官”基于身份、职业的约束,收受的贿赂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家属出面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将“黑钱、脏钱”洗白,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赃枉法的歪风邪气,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检察机关通过对洗钱犯罪的研判,准确把握犯罪特征、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形成依法严厉打击反洗钱的高压态势,从而加大了腐败案件的犯罪成本,起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为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鲍某刚信用卡诈骗案

        (青检例第38号)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非法占 有目的贷款

        【要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刚,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系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2年11月,鲍某刚以个人名义向青海银行提出办理“三江精灵卡”的申请,并提供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担保证明、本人与配偶的相关基本资料,在基本资料表中填写的主营业务为煤炭销售。青海银行根据《青海银行三江精灵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鲍某刚的资信状况、担保企业经营状况及担保情况经过调查,于同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个人客户鲍某刚申请办理精灵卡的调查报告》。同日,鲍某刚填写了青海银行《三江精灵卡个人申请表》,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青海银行根据此申请及上述相关资料给鲍某刚申领“三江精灵卡”,并授信额度200万元。2012年11月27日,鲍某刚在青海银行办理了尾号为0352的“三江精灵卡”一张,同时绑定鲍某刚的尾号为2121借记卡,由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后双方签订《三江精灵卡合同》及《三江精灵卡保证合约》。合同约定“本合同下的三江精灵卡用于流动资金”;“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1月止”。该卡申领初期,鲍某刚透支后能够及时还款。2013年6月6日,鲍某刚向青海银行提出分期付款业务申请,申请金额为100万元,经发卡银行同意后约定还款方式为分12期按半年等额偿还本金。《青海银行银联标准信用卡对账单》中记载户名为鲍某刚,交易摘要为“消费补账”、“消费补账转分期付款”,记账日为2013年6月7日,金额为100万元。6月8日,青海银行将100万元资金通过“三江精灵卡”划拨到绑定的鲍某刚的尾号为2121借记卡中。6月14日鲍某刚将上述100万元通过其尾号为2121借记卡转入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平时的开销,如电费、保险费、工资等,并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中,公司也没有实际经营活动。2013年12月31日,鲍某刚向银行还款50万元。2014年1月23日,鲍某刚再次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金额为150万元,约定还款方式为分6期偿还本金。次日,青海银行将150万元通过“三江精灵卡”转入鲍某刚尾号为2121借记卡中,《青海银行银联标准信用卡对账单》中记载户名为鲍某刚,交易摘要为“消费补账”、“消费补账转分期付款”,记账日为2014年1月23日,金额150万元。后鲍某刚将此款中的1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10万元用于其他开支。至2014年7月15日约定分期结束,鲍某刚未偿还本金。后青海银行从其绑定的尾号为2121借记卡中自动扣款还账528.43元,余款1999471.57元经青海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鲍某刚的朋友替其向青海银行还款7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5年6月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以被告人鲍某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鲍某刚辩称,因交易对方单位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三江精灵卡”本息,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催收通知是事后告知,在使用“三江精灵卡”后没有收到银行催收。针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

        补侦重报后,2015年8月18日,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鲍某刚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鲍某刚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公诉人采用分组示证的方式进行了举证,在案账证资料、证人证言证实:

        第一,被告人鲍某刚在申办“三江精灵卡”时,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了银行的信任,办理了“三江精灵卡”,且先后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200万元,约定分期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

        第二,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已无资金,公司房产已全部抵押,负债累累以及被告人鲍某刚办理的信用卡与公司无关的事实。

        第三,被告人鲍某刚将登记在其个人及配偶名下的三套房产全部抵押给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逃匿至云南省昆明市,经上网追逃被抓获归案以及没有还款能力的事实。

        第四,被告人鲍某刚向青海银行申请现金分期200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事实。

        第五,具有银行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李某出庭对“三江精灵卡”进行说明:“三江精灵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中国银联审查通过的具有信用卡BIN号及银联防伪标识的标准信用卡,此卡符合信用卡的相关规定。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鲍某刚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三江精灵卡”不是信用卡,其未使用“三江精灵卡”取得现金,不存在透支行为;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三江精灵卡”属于信用卡及鲍某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告人鲍某刚无罪。

        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鲍某刚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三江精灵卡”内资金2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人鲍某刚在办理“三江精灵卡”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发卡银行信任,办理“三江精灵卡”并获得200万元的额度。

        第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三江精灵卡”是青海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在一定授信额度及期限内随时申请发生分期付款交易业务的信用卡。当持卡人在使用授信额度内资金时,需本人填写《三江精灵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核准同意后将款项划至申请人指定的发卡银行同名借记卡中,申请人通过同名借记卡分期付款。本案中,被告人鲍某刚申领的“三江精灵卡”具有信用卡的功能,属于信用卡。被告人鲍某刚通过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方式,将“三江精灵卡”额度内资金200万元分两次转入绑定的本人借记卡中使用,属于信用卡透支行为。

        第三,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杨某某等8位证人证言与被告人鲍某刚在侦查期间关于“没有还款能力”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税务机关的《纳税情况证明》予以佐证,证明被告人鲍某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在透支后又将其及配偶名下的三套房产抵押给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透支信用卡的资金无法通过担保或个人偿还的形式实现,其客观行为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公诉效果,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被告人鲍某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2016年5月30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鲍某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鲍某刚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时,仅仅掌握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加强与侦查部门、涉案单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了解此类案件的行业规则,理清案件事实脉络,结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才能准确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在纷繁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控诉犯罪提供有力的保障。

        1.准确认定银行卡属性。认定涉案银行卡属性,就要分析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提供担保办理信用卡并授信额度,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因此,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提供担保确定信用卡额度,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鲍某刚申请的“三江精灵卡”属于信用卡。

        2.准确区分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借贷关系之间的界限。准确认定信用卡透支消费行为,就要全面分析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准确区分透支消费与借贷关系的界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案被告人鲍某刚在使用信用卡时,向发卡银行提出分期付款申请,将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资金转化为分期付款的业务,符合“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中“现金转账”的规定。被告人鲍某刚申领、使用信用卡的全过程,是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关于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片面地将申请与以分期付款方式划转资金这两个行为从整个信用卡申领、使用流程中割裂开来,不能忽略办理的是信用卡、使用的资金是信用卡授信额度资金这个大前提,而且被告人鲍某刚在申请“三江精灵卡”时,填写的主要业务是煤炭销售,发卡银行提供的《青海银行银联标准信用卡对账单》记载的交易摘要以“消费”记账,完全符合信用卡的本质特征--透支消费。因此,本案被告人鲍某刚将其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资金消费时以申请分期付款方式,将资金划转至本人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透支消费行为,并不是借贷关系。

        3.准确判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从而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关键是被告人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从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鲍某刚超过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鲍某刚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1)被告人鲍某刚在申领信用卡时,向发卡银行提交了虚假的担保资料。(2)被告人鲍某刚实际控制的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未开展过业务,无资金。(3)被告人鲍某刚将本人及配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小贷公司。(4)被告人鲍某刚负有巨额债务以及从“三江精灵卡”透支的资金归还债务达14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鲍某刚在青海银行申请办理“三江精灵卡”时,伪造申请资料,骗取发卡银行信任,办理“三江精灵卡”(信用卡)且授信额度200万元,在透支卡内200万元资金时,没有与其他企业签订商业合同,没有应收款项,且担保公司及本人有大额债务,系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足以证明被告人鲍某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因此,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首先要结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准确界定涉案银行卡是否属于信用卡;其次要根据刑法规定准确界定使用信用卡额度内资金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行为;最后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结合刑法和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情节。从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肖某合同诈骗抗诉案

        (青检例第39号)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民事纠纷  抗诉改判   

        【要旨】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产,数额较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肖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系“海角七号”箱包店个体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肖某于2013年4月10日与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商铺经营管理合约》,肖某租赁该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3号楼9号商铺,开设“海角七号”箱包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肖某在网络发布信息称因经营资金短缺招揽投资人。2013年11月底,被害人赵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肖某发布的投资信息,与肖某联系并查看了其店铺。12月9日,赵某某与肖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赵某某给肖某投资5万元,期限为六个月,肖某每月10日给赵某某分红2100元。同日,赵某某从建设银行将5万元投资款转账交给肖某,肖某给赵某某出具了借款收据。2014年1月10日、2月7日,肖某两次以利润分红的名义向赵某某转款各2100元。

        2014年2月19日,被害人马某某从他人处得知原审被告人肖某的箱包店在寻找投资人,与肖某联系后,21日到“海角七号”箱包店实地查看。肖某称箱包店周转资金短缺,让其投资5万元。同月22日,马某某与肖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马某某给肖某投资5万元,肖某每月22日给马某某分红2000元,期限六个月,到期返还投资款。肖某用其浙F8V800号雪佛兰克鲁兹轿车作为抵押物,如逾期不还款肖某将该车过户于马某某名下。协议当日马某某从农业银行向肖某转账支付5万元,并将肖某的轿车开走。3月14日,原审被告人肖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将抵押给被害人马某某的轿车要回。同月17日,马某某找肖某索要该车未果,即要求肖某不给车就退还5万元,肖某称次日答复。18日,当马某某再去找肖某时,发现肖某已经离开,且其手机停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被告人肖某,将二被害人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个人还款和赌球挥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经西宁市城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43号判决书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租赁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商业街丝路巷3号楼9号商铺开设“海角七号”箱包店,经营期间在网络发布信息招揽投资人。赵某某、马某某在得知后,先后查看肖某所经营的箱包店,经与肖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后肖某虽为逃避债务而出走,双方系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无罪。

        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和西宁市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均认为,原审被告人肖某虽然租赁了商铺,但根据证人苏某某(商管专员)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该商铺自租赁之后时常处于关门歇业状态,对此,肖某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过程中予以隐瞒,而原判认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显属错误。原审被告人肖某在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不想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意图无偿占有对方财物,在收到二被害人所支付的投资款后,并未全部用于日常经营,而是大部分用于赌球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致使二被害人的投资款无法返还,在被害人多次督促还款时,更换联系方式、骗取抵押物后离开西宁市,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其行为显然属于收取对方投资款后逃匿,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西宁市城西区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提出抗诉,西宁市beat365上不去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_Bet体育365提款流水于2015年11月16日决定支持抗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16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合同诈骗案件往往具有案情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的特点。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的界限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点,而要综合全案证据考虑、分析。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越全面,则证明的准确度就越高。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常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1.要分析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肖某虽然真实租赁了商铺经营“海角七号”箱包店,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开业后经常处于关门歇业状态,对此,肖某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过程中予以隐瞒,欺骗了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正常经营的假象,其诈骗手段已经显现。

        2.要分析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原审被告人肖某将被害人交付的投资资金,部分归还个人借款,部分非法赌球挥霍,并未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显然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并造成无法返还被害人投资款的事实。

        3.要分析行为人事后的客观表现。本案中当被害人追偿投资款时,原审被告人肖某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更换手机号、骗取抵押物后选择逃匿,这一客观行为反映了原审被告人肖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主观目的。

        综上,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必须全面考虑和审查分析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无履约能力、对财物的处置形式、事后态度是否积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要素,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